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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王** 贵州-黔东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4.09 06:45:33 18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因为犯了偷盗罪,现在被起诉了。但是他认罪态度积极,想要问一下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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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上诉就是认罪认罚南京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4-09 06:47:33 回复

下面内容就是关于南京高速超速处罚的。 交管法规定,在高速路上行驶超速20%可处记6分罚200元的处罚,而超速50%可处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其实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的超速都是要记分罚钱的,如在限速lt;6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不超过50%,这种情况并不会属于违章行为,所以不记分也不罚款。
  
1、限速lt;60公里/小时的路段,超速不足50%不罚。
  新交规规定:在限速不足60公里/小时的路段,车辆超速超过规定不足50%的,这种情况是不属于违章的。
  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不违章呢?主要是由于限速太低的路段才容易出现超速行为。比如说在限速为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车辆开到48公里每小时就属于超速20%了,要是这样也作超速违章处罚的话,那路上就都是龟速行驶了。
  为何有人超速49%不违章,我超速20%就记6分罚200?
  
2、超速10%以下不罚。
  除了校车、货车、客车等特殊车辆外,普通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超速不足10%的,一般都是警告处理,但不处罚的。
  
3、低于最低限速不足20%的不罚
  低于最低限速不足20%的情况下是不处罚的,也就是说在最低限速为10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要是你的行车速度不低于80公里每小时,就不属于违章。要是你的车子速度为7
8、60、50公里每小时,那就是违章行为了。这样做就是为了避免车辆在高速路上出现龟速行驶而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总结:对于车主而言,开太快被罚,开太慢也要被扣分罚款,真是无比为难。那么,只有掌握这些限速情况,才能让自己的行驶速度更规范,更能为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侦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处室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 本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 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 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 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 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局政策法规处应要求有关处室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第九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核准后提请南京市商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3日内,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复印件)、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复印件)、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各1式2份报送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上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重大行政处罚标准,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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