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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死后不想有财产纠纷该咋办

贾** 陕西-渭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1 12:26:19 313人阅读

自己死后不想有财产纠纷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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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身后财产纷争,可做以下安排:
一是订立有效遗嘱,清晰指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遗嘱形式多样,自书需本人书写签名注日期,其他形式也有法定要求。
二是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效力和证明力更强。
三是整理财产清单,标注种类、数量和位置,并告知相关人。
四是将遗嘱交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保管,保障安全保密。

2026-01-01 17: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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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为避免死后财产纠纷,可订立合法有效遗嘱、对遗嘱进行公证、整理财产清单并告知相关人员、将遗嘱交由可靠第三方保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清晰指定遗产继承人与继承份额,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法定要件,像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公证遗嘱效力高且证明力强,能增强遗嘱的公信力。整理详细财产清单并告知相关人员,可让继承人清楚遗产情况。将遗嘱交由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等可靠第三方保管,能保障遗嘱的安全与保密。若在处理财产继承、遗嘱订立等相关事务中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2026-01-01 16:5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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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死后财产纠纷,可从遗嘱订立、公证、财产整理和保管多方面着手。

1.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是关键。遗嘱形式多样,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等。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其他形式遗嘱也有法定要件。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可减少日后争议。
2.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效力高、证明力强,能进一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整理详细财产清单。明确财产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告知相关人员,让财产状况清晰透明。
4.把遗嘱交由可靠第三方保管,如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确保遗嘱的安全与保密。

2026-01-01 14: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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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是避免财产纠纷的基础。不同形式遗嘱有不同法定要件,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按法定形式订立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明确遗产分配。
(2)遗嘱公证能增强遗嘱效力和证明力。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证据力上更有优势,能减少后续因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3)整理详细财产清单并告知相关人员很有必要。这能让继承人清楚了解遗产范围,避免因财产信息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4)将遗嘱交由可靠第三方保管,像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可保障遗嘱安全保密,防止遗嘱丢失、损毁或被篡改。

提醒:
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和要件,保管遗嘱选择的第三方要信誉良好。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3:0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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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清晰指定遗产继承人与各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不同遗嘱形式有不同要求,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他形式遗嘱也需符合法定要件。

(二)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效力高且证明力强。

(三)整理详细财产清单,明确财产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告知相关人员。

(四)将遗嘱交由可靠第三方保管,如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保障遗嘱安全与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026-01-01 12:27: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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