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事故已经发生,且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状态,之后正常驾驶离开现场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为尽快救助受伤人员暂时离开现场,留下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主动配合后续处理的,通常不视为肇事逃逸。
事故双方对事故无争议,同意到现场外协商解决后驾车离开的,一般不算肇事逃逸。
遇人身安全受威胁等紧急情况,为躲避危险驶离现场的,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事故后车辆因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移动,当事人主动报警的,一般不视为肇事逃逸。
判断是否属于肇事逃逸,需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综合考量。
结论:符合特定正当情形的离开事故现场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法律解析:
肇事逃逸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以下情形因缺乏该故意或存在正当理由,通常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因不存在逃避责任的主观意图,不构成肇事逃逸。二是为及时抢救伤者离开现场,且留下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后续处理,该行为目的是救人而非逃避责任,符合法律鼓励救助的精神。三是双方对事故无争议且同意场外协商后驾车离开,属于合法协商解决方式,无逃避意图。四是因特殊紧急情况如躲避人身威胁驶离现场,是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非逃避责任。五是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移动且当事人积极报警,已履行必要义务,无逃避行为。判断时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若遇到事故后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判断和指导。
并非所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实践中存在多种不被认定的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1.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事故发生而继续正常行驶离开现场。
2.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且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并积极协助后续事故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无争议,且一致同意在现场之外的地点协商解决,随后驾车离开现场。
4.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为躲避人身威胁而驶离事故现场。
5.车辆发生事故后因客观原因无法移动,比如车辆故障等,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报警等措施。
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事故不知情,且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事故发生而继续正常行驶离开现场的,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此处的不知情需有客观证据支撑,如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表现出异常反应,或车辆存在视线盲区导致无法察觉碰撞等情况。
(2)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伤者而离开现场,且留下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积极协助后续事故处理的,不认定为肇事逃逸。这种情况的核心是离开的目的为抢救伤者,而非逃避责任,且当事人需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配合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无争议,且均同意在现场之外的地点协商解决,随后驾车离开的,不视为肇事逃逸。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单方面擅自离开的情形。
(4)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为躲避事故现场的人身威胁而驶离现场的,一般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但当事人需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确实面临人身安全风险,如现场有暴力冲突迹象等。
(5)车辆发生事故后因客观原因无法移动,如车辆故障等,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报警等措施的,不构成肇事逃逸。此处需同时满足客观无法移动和主动履行报警义务两个条件。
提醒:
判断是否属于肇事逃逸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事故发生,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比如因视线受阻、车辆噪音等原因未察觉事故,继续正常行驶离开现场,通常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二)当事人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离开现场,且已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后续事故处理,这种情况不算肇事逃逸。
(三)事故双方对事故无争议,均同意离开现场到其他地方协商解决,随后驾车离开,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面临人身威胁等特殊紧急情况,为躲避威胁驶离现场,通常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五)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移动,比如车辆故障等,当事人已积极采取报警等措施,这种情况不算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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