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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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般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这是基于购房时间在结婚前,房产的取得与婚姻关系无关。
(2)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对出资方意愿的尊重。
(4)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归登记方,但要对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保障了共同还贷方的权益。
提醒:
房产分割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房子是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婚前个人出资的材料,以保障该房产为个人所有。
(二)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可提前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离婚时若协商分割不成,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抚养情况等,向法院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三)若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应留存好父母出资的证据,以及明确赠与一方的书面协议。
(四)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离婚,未登记方要保存好还贷记录等证据,以便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婚前一方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一般归该方个人所有。
2.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3.一方父母出资且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登记在该子女名下,房子属个人财产。
4.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归登记方,但要补偿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总之,要结合购房时间、出资和产权登记等综合判断。
结论:
离婚时房产归属需视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及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归个人,婚后购买若无特殊约定属共同财产,另有特殊情形按相应规定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一方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归登记方,但要对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情况复杂多样,若您遇到相关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房子归属需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一般属个人财产;婚后购买,即便只登记一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归登记方,但要补偿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
3.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明确出资情况和产权归属并签订协议。涉及离婚分割房产时,尽量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及时收集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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