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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超一年是否有效

王** 西藏-林芝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01 01:46:00 497人阅读

胁迫签订的合同超一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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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胁迫方应尽快收集能证明胁迫情形存在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便在主张撤销合同时使用。
(二)若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要寻找因胁迫方持续威胁等特殊情况导致知晓撤销事由时间较晚的证据,合理说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三)准备好相关证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6-01-01 06: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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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是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或延长。

3.即便过了一年,若能证明签合同时有胁迫情形,且自知道撤销事由未超一年(如被持续威胁致知晓晚),仍可主张撤销,重点是要充分举证及说明未及时行使的原因。

2026-01-01 06:0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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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有特殊情况能举证的仍可主张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撤销权。该撤销权行使期限通常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且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不过,若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情形,并且能合理说明因特殊情况(如胁迫方持续威胁)导致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较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超过一年,受胁迫方依旧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可见,充分举证胁迫事实及合理说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原因是关键。若遇到此类受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况,对自身权益有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1 04: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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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撤销权行使一般有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且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但特殊情况可突破该限制。
1.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权,旨在保障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避免因胁迫而订立不利合同。
2.撤销权行使有时间要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3.特殊情况可主张撤销。即便超过一年,若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有合理原因导致知晓撤销事由较晚,仍可主张撤销。
建议受胁迫方及时收集保存胁迫证据,一旦发现受胁迫签订合同,尽快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2026-01-01 03: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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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拥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法律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2)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时间限制,通常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3)即便超过一年,若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有证据表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未超过一年,比如因胁迫方持续威胁等特殊情况使知晓时间较晚,仍可主张撤销合同。重点在于充分举证胁迫事实,并合理说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提醒:
受胁迫签订合同后,应尽早收集胁迫证据并及时行使撤销权。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6-01-01 03:24:08 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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