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已经采取了向对方当事人积极主张权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雇主或上级主管机构进行申诉以及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等多种方式。比如,当员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决定存在异议时,他们会向雇主(或是上级领导机关)提交申诉状,这便构成了“具备正当理由”的范畴。
此外,也已经向相关部门寻求了权利救济途径,例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如果对方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此项承诺的相关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等方式来获取证据。
最后,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符合条件。例如,申诉人因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而缺乏法定代理人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二、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可以起诉吗
在涉及到劳动纠纷的案件中,若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仲裁时效的确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并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印证其主张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的辩解原因;那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公正的裁决,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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