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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效多久

高* 四川-乐山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12.31 17:06:22 333人阅读

环境污染人损害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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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时。这种判断需结合实际情况,当出现明显损害后果且当事人意识到与污染相关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2)在这三年时效期间,受害人应积极行使权利,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等责任。若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污染者以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可能驳回受害人的诉求。
(3)为保障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可能因环境污染受损,要尽快咨询律师,及时固定证据。

提醒:
发现可能因环境污染受损,务必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因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2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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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察觉损害关联
当出现身体不适、财产受损等明显损害后果,且意识到与环境污染有关时,要明确这可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提高维权意识。

(二)尽快咨询律师
一旦发现可能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三)固定相关证据
在咨询律师后,按照律师指导收集和固定与环境污染损害相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

(四)在时效内起诉
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2-31 22:0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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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时起算。
2.“知道或应当知道”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像出现身体不适、财产受损等明显后果且意识到与污染有关,就开始计算时效。
3.三年内受害人要及时起诉,要求污染者担责。超时效起诉,对方抗辩,法院可能驳回诉求。所以发现受损应尽快咨询律师、固定证据,维护权益。

2025-12-31 20:3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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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算,受害人需在时效内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一旦出现明显损害后果且当事人意识到与污染有关,诉讼时效便开始计算。在这三年里,受害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等责任。若超过时效起诉,污染者以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可能驳回受害人的诉求。因此,当发现可能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时,应尽快采取行动。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遇到环境污染损害相关问题,可随时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1 19: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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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像出现明显损害后果且当事人意识到与污染有关,时效便开始计算。
1.受害人应在三年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等责任。若超过时效起诉,对方以时效抗辩,法院可能驳回受害人请求。
2.一旦发现可能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应尽快咨询律师,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时效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17:41: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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