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静安区法律咨询 > 静安区人身侵权法律咨询 > 尚未发生的费用能否主张赔偿

尚未发生的费用能否主张赔偿

叶** 上海-静安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31 18:48:58 354人阅读

尚未发生的费用能否主张赔偿

其他人都在看:
静安区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静安区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尚未发生的费用通常不能直接主张赔偿,但必然发生且能确定合理数额的除外。

法律解析:
赔偿一般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即需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索赔。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尚未发生的费用是必然会产生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确定性,可主张赔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医疗机构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二是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需更换特定零部件,虽未实际维修产生费用,但依据维修清单和市场价格能确定该费用的,也可主张。若费用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或数额无法确定,则通常不能主张,需待实际发生后再索赔。若你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相关费用能否主张,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证据要求和主张方式。

2025-12-31 22:03:01 回复
咨询我

尚未发生的费用通常不能直接主张赔偿,但存在必然发生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合理性与确定性的特殊情形时除外。赔偿一般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需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提出索赔请求。

1.一般情形下,尚未发生的费用缺乏实际损失基础,无法直接主张赔偿。此时应等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凭相关支付凭证再进行索赔。

2.若尚未发生的费用属于必然会产生的支出,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确定性,可主张赔偿。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再如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需更换特定零部件,虽未实际维修,但依据正规维修清单和市场公允价格能明确费用数额的,也可提出索赔。

3.对于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数额无法准确确定的尚未发生费用,通常不能主张赔偿。此类费用需待实际发生后,收集完整支出凭证再进行索赔。

4.主张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时,应提前准备充分证据。比如人身损害案件需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必要性及费用估算证明,交通事故案件需提供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零部件价格清单等,确保费用的必然性与数额的确定性得到有效证明。

2025-12-31 20:25:4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尚未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直接主张赔偿,这是基于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即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作为索赔依据。

(2)若尚未发生的费用属于必然会产生的范畴,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确定性,则可主张赔偿。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医疗机构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又如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需更换特定零部件,虽未实际维修产生费用,但依据维修清单和市场价格能确定该费用数额的,也可主张赔偿。

(3)若尚未发生的费用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数额无法确定,则通常不能主张赔偿,需待实际发生后再进行索赔。

提醒:
主张尚未发生的费用时,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费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若无法确定则建议待实际发生后再索赔,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2025-12-31 20:08:34 回复
咨询我

(一)尚未发生的费用通常不能直接主张赔偿。赔偿遵循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能作为索赔依据。

(二)若尚未发生的费用是必然产生的,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确定性,可主张赔偿。例如人身损害案件中,经医疗机构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又如交通事故中,车辆维修需更换特定零部件,依据维修清单和市场价格能确定费用的,也可主张。

(三)若费用是否发生不确定或数额无法确定,不能主张赔偿,需待实际发生后再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31 19:39:26 回复
咨询我

赔偿一般只针对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尚未发生的费用通常不能直接索要,这是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不过,如果某些费用肯定会产生,且有充分证据证明金额合理且确定,也可提前主张。比如人身损害中经医院证明的后续治疗费,或交通事故里车辆维修需换零件的费用能通过清单和市场价确定的情况。

对于不确定是否发生或金额无法确定的费用,得等实际发生后再去索赔。

2025-12-31 19:29:55 回复

(一)主张权利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他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案例简介:原告发现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9月9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归属及其它问题作出具体约定,并订立书面协议。并且,双方称所有共同财产已全部分清。2007年7月,双方经人民判决离婚,双方认可财产等问题自行协调解决。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原告私自购买过一处房产,并于同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原告还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其他女子生育一女。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割分割尚未处理共同财产经审查查明,被告所购的此处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尽管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平等的财产权。故原告邓某主张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邓某以被告徐某对婚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被告徐某应少分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所购的房产,原告与被告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律师说法:离婚后尚有共同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主张分割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同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依法予以分割。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提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2、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增值税普票的区别(1)使用开具的系统不同: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使用网络系统开具,以也叫网络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发票内容不同:通用机打发票没有密码区、不显示税率和税额。普通增值税发票有密码区、票面显示税率和税额。3、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的区别:(1)使用对象不同:增值税专用票除住宿业、鉴证业外只能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普通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使用,也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领用。(2)功能不同:增值税专用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可以抵扣,而取得增值税普通票除了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外是不可以抵扣的。(3)开具对象不同:对于免税货物和个人消费及烟酒、餐饮、娱乐活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而增值税普通票都是可以开具的。(4)构成不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