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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质要达到哪些生效的条件

刘* 上海-闵行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31 10:03:54 440人阅读

债权出质要达到哪些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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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质生效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有效是出质基础,若债权无效或消灭,出质不生效。
2.当事人要签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名称及交付时间等。
3.有权利凭证的债权,质权自凭证交付时设立;无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同样登记时设立。
4.出质债权须可让与,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出质。

2025-12-31 12: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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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出质生效需满足有合法有效债权、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按规定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这些条件。
法律解析:
债权出质生效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若债权无效或消灭,出质便不成立。当事人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应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名称及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对于有权利凭证的债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同样如此。此外,出质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性质上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且相对人知悉该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出质。如果在债权出质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31 12: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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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出质生效需满足多方面条件以保障质权合法设立和有效实现。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出质基础,若债权无效或消灭,出质不生效。
2.当事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名称及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为债权出质提供书面依据。
3.质权设立方式因债权有无权利凭证而异。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交付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也以登记设立质权。
4.出质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出质。

建议出质前仔细审查债权有效性和可让与性,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完成交付或登记手续,确保质权合法设立。

2025-12-31 11: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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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有效债权是债权出质的基础。若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或已消灭,出质行为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法生效。
(2)书面质押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合同需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及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为债权出质提供清晰的指引。
(3)质权设立方式因债权有无权利凭证而异。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交付凭证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需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出质同样需办理出质登记。
(4)可让与性是债权出质的必要条件。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用于出质。

提醒:
进行债权出质时,务必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可让与性,仔细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完成交付或登记。不同债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11:3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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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债权合法有效,出质前要确认债权不存在无效或已消灭的情况。
(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名称及交付时间等内容。
(三)根据债权有无权利凭证进行相应操作,有权利凭证的交付给质权人,无权利凭证及应收账款出质的要办理出质登记。
(四)保证出质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避免出质性质上、当事人约定且相对人知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5-12-31 11:37:10 回复

对于债权质权应该怎么出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质权如何出质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第四,债权。(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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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析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025.05.16 11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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