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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迫所写的欠条是否具有效力

苟* 山西-吕梁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31 05:31:14 379人阅读

离婚后被迫所写的欠条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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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迫写下的欠条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收集能证明被迫情形的证据是主张欠条无效的关键。可以保留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寻找了解情况的证人提供证言,或者提交当时的报警记录等,这些材料能有效证实写下欠条时存在被迫的情况。

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证实被迫写下欠条后,受胁迫方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欠条。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将可能失去撤销的权利。

2025-12-31 10: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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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被迫写下的欠条,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主张欠条无效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迫情形,可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直接或间接证实胁迫行为的存在。

(3)申请撤销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提醒:
若遭遇被迫写欠条的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撤销,如对具体流程或证据收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31 09:2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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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被迫写下的欠条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欠条并非书写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属于受胁迫情形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主张欠条无效需收集证据证明被迫事实。可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

(三)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迫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欠条。撤销后,欠条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5-12-31 08:1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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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强迫写下的欠条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若一方通过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若要主张欠条无效,受胁迫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被迫情形,例如当时的录音录像、相关证人的证言、报警记录等材料。

一旦能证明被迫事实,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后,该欠条自始无效。但需注意,申请撤销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撤销权。

2025-12-31 06:5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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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被迫写下的欠条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受胁迫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该欠条。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离婚后被迫写下的欠条属于违背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因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过,受胁迫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迫事实,比如现场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另外,申请撤销有时间限制,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将无法行使该权利。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证据或申请撤销流程,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06:11: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者受胁迫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案情]:孙某是某制造厂的职工。2000年3月,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未安排孙某岗位,孙某便进入了企业再就业中心,双方签订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同年9月,孙某申请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解除了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该市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不同再就业方式可享受结余经费。然而,孙某在最后办手续时却遇到了阻力。制造厂厂长表示企业经济困难,再无力支付结余经费。要求孙某放弃,否则就不给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同意。并要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结余经费表上签字。后来,企业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了一份现金账,表明孙某已把4345元结余经费退还给了企业。事后孙某认为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到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发4345元经费结余。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此后,某制造厂向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强迫劳动者签字属无效行为,判决驳回该厂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人民确认。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本案就属于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违反自愿原则的一个典型。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本案中,职工孙某为了享受这些鼓励政策,尽早实现再就业本无可非议,修配厂利用孙某这种急迫心理,要求其放弃经费结余才同意给其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是一种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要挟,是不合法的。因此,不支持原告制造厂的请求。

对于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案情]:孙某是某制造厂的职工。2000年3月,因企业经营困难而未安排孙某岗位,孙某便进入了企业再就业中心,双方签订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同年9月,孙某申请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其解除了协议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该市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还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不同再就业方式可享受结余经费。然而,孙某在最后办手续时却遇到了阻力。制造厂厂长表示企业经济困难,再无力支付结余经费。要求孙某放弃,否则就不给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无奈之下,孙某只好同意。并要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结余经费表上签字。后来,企业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了一份现金账,表明孙某已把4345元结余经费退还给了企业。事后孙某认为企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诉到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发4345元经费结余。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请求。此后,某制造厂向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审理后认为,原告单位强迫劳动者签字属无效行为,判决驳回该厂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人民确认。根据这些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本案就属于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违反自愿原则的一个典型。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本案中,职工孙某为了享受这些鼓励政策,尽早实现再就业本无可非议,修配厂利用孙某这种急迫心理,要求其放弃经费结余才同意给其办理自谋职业的手续,是一种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要挟,是不合法的。因此,不支持原告制造厂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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