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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的个人资产指的是哪些东西

林* 海南-三亚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1 01:00:08 369人阅读

婚后的个人资产指的是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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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是指仅归夫妻一方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其认定需结合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属性及是否有明确归属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1.婚前财产。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属于个人所有。

2.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与个人健康权益直接相关,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受到损害的一方所有。

3.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通过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获得的财产,若遗嘱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该财产仅属于指定的一方。

4.专用生活用品。一方日常生活中专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洗漱用品等,因具有明显的个人使用属性,归使用方个人所有。

5.其他法定情形。除上述类型外,还有其他依法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具体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6.归属判断要点。判断婚后财产是否为个人资产,关键在于明确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前、来源是否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否有遗嘱或合同等明确归属约定。

7.纠纷预防建议。为避免婚后财产归属纠纷,建议签订书面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对于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应在相关文书中清晰约定仅归一方;妥善保存财产取得的凭证,如婚前财产的购买票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协议等。

2025-12-31 07: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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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资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该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归指定的一方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专用剃须刀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属于个人资产。
(5)判断婚后财产是否为个人资产,关键看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是否有明确归属约定等因素。

提醒:
若想明确婚后个人财产归属,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涉及遗嘱或赠与财产时,应明确指定归属方,避免后续财产纠纷。

2025-12-31 06: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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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需保留证明材料。婚前取得的财产,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应保存好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单独管理。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应存入个人专属账户,不与夫妻共同资金混用,保持其特定人身属性。

(三)遗嘱或赠与需明确归属。接受遗嘱或赠与时,要求相关文书中明确注明财产仅归本人所有,避免未明确时被视为共同财产。

(四)专用生活用品区分清楚。个人专用的衣物、化妆品、专业工具等,应注意使用场景仅为个人,不用于家庭共用,维持其个人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该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12-31 04:5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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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归个人所有。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由于和个人人身权益直接相关,仅属于受伤的一方。

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其中一方的财产,会依照立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归指定的那一方。

日常生活中仅供个人使用的专属物品,比如男士专用的剃须刀等,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属于使用者本人。

还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来认定。

判断婚后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资产,关键要看财产取得的时间、来源,以及是否有明确的归属约定等因素。

2025-12-31 04:1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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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明确,判断需结合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归属约定等因素。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婚前财产,该类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类财产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受损害一方所有。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归指定的一方所有。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剃须刀等,因具有特定个人属性而归一方。还有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判断婚后财产是否为个人资产,关键在于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以及是否有明确的归属约定等。如果对婚后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明确自身的财产权益。

2025-12-31 02:27: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偷东西怎么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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