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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会构成侵占罪情况

侯** 甘肃-嘉峪关 公司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31 01:41:28 387人阅读

公司是否会构成侵占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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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自然人犯罪,公司通常不会构成侵占罪。
(2)司法实践中,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类似侵占行为时,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公司员工利用管理财物便利侵吞公司资金。
(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存在差异。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侵占罪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在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基于职务便利,侵占罪一般无此特定身份关系。

提醒:
公司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避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不同案情对应法律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1 05: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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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而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二)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职务侵占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司规定。
(三)当发现公司人员可能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时,公司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31 04:3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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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通常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司法实践里,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类似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像员工侵吞公司资金。

3.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按此罪名论处。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主体和行为方式有别,前者主体是单位人员,基于职务便利;后者是普通自然人,无特定身份关系。

2025-12-31 03: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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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一般不构成侵占罪,若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析: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属于自然人犯罪,所以公司通常不会构成该罪。不过在司法实践里,存在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类似侵占的行为。当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时,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像公司员工利用管理财物的便利侵吞公司资金的情况。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前者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基于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后者主体是普通自然人,一般无特定身份关系。如果遇到涉及此类犯罪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31 02: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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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过司法实践里,公司人员可能以公司名义实施类似侵占行为。若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审查财务状况,防止资金被非法侵占。
2.对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让员工了解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
3.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规范业务流程,减少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机会。

2025-12-31 01:47:52 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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