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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被债务人欠款,先起诉的先拿到钱

赵** 安徽-滁州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31 00:32:18 350人阅读

多家被债务人欠款,先起诉的先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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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起诉的债权人不一定能优先拿到钱,最终受偿顺序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1.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均可得到全额履行,不受起诉先后顺序的影响。

2.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优先从执行款中受偿。

3.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不再区分起诉先后。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相关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而非按起诉顺序受偿。

2025-12-31 05: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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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存在清偿先后顺序。债权具有平等性,只要债权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每个债权人都能获得足额清偿,与是否先起诉无关。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执行款。这类债权人能更早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从而在现有可执行财产中优先分配,未取得生效文书或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暂时无法参与该部分财产的分配。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有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不再区分起诉先后。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部分,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破产财产,而非按起诉或申报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提醒:
遇到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通过诉讼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执行;若债务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需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错过受偿机会;不同情形下清偿规则差异较大,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31 05: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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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判断债务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足够,所有债权人可按债权金额全额受偿,无需考虑起诉顺序。

(二)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优先从执行到的财产中受偿。

(三)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清偿顺序按法定规则执行。此时不再区分起诉先后,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具体内容是: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2-31 04:2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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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无论债权人是否先起诉,都能获得应有的清偿,不存在先后顺序。

若财产不足以清偿且未进入破产程序,先取得法院生效文书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优先获得执行款项。

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法定顺序受偿。破产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与起诉先后无关。

2025-12-31 03:1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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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先起诉的债权人不一定先拿到钱,具体需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确定受偿顺序。
法律解析:
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受偿顺序分为以下情形。一是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存在受偿先后顺序。二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执行款。三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有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而非按起诉先后顺序受偿。若遇到债权清偿顺序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01:25:48 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一、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从上面的规定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本身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中注明的是“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为了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区的在实践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这也是比较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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