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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承诺财产归一方有效吗

甘* 山东-烟台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30 11:24:18 485人阅读

婚内承诺财产归一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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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内财产约定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能够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只要遵循书面形式这一要求,就具备了基本的形式要件。
(2)判断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3)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约定逃避债务等。
(4)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或主张赔偿。

提醒:
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时,要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15: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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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进行婚内财产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确保将财产归属等关键内容清晰写明。
(二)签订协议时,双方要保证是真实意愿表达,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三)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30 15: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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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财产约定有效。夫妻能对婚内及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不损害他人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3.比如约定婚后房产归一方,房产就按约定归属。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索赔。符合条件时,婚内承诺财产归一方有效。

2025-12-30 14: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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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内财产约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夫妻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夫妻签订协议明确婚后房产归一方,该房产就依约定归属,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履行或主张赔偿。婚内承诺财产归一方,只要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若大家在婚内财产约定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13: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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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财产约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依据法律,夫妻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要使婚内财产约定有效,需满足一定条件。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3.若夫妻签订协议明确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房产就按约定归属。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履行或主张赔偿。
4.建议夫妻在进行婚内财产约定时,仔细考虑并确保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约定的有效性和自身权益。

2025-12-30 11:41:16 回复

解答如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但是,除了列举的这些项目,其他项目如合同的标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等是不是实质性的内容?就列出的项目来说,是否任何一点改变就是实质性改变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也规定了实质性改变合同构成反要约,但没有具体列项规定什么条款是实质性条款。通则认为,什么能构成实质性变更,对此无法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但不是必然)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对此总是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变更条款或差异条款在有关的贸易领域中须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约人的意料之外。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如何认定承诺的内容是否改变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如果承诺的内容如要约不一样的,可以认定承诺的内容变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统一商法典第2-207条第1款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对非实质内容可以变更,改变实质内容则是一个新要约。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二、承诺生效的时间是什么通知到达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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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虽然婚内写的关于犯错就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2024.08.02 23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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