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方面,在约定定金数额时,要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无法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时,会被视为变更定金数额,所以交付时要确认好金额。
(二)违约金方面,当事人可自行约定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三)赔偿损失方面,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可得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定金: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定金数额变更。
2.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结论:
定金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违约金可约定数额或计算方法,可依情况调整;赔偿损失应相当于违约造成损失含可得利益,但不超预见范围。
法律解析:
《民法典》对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有明确规定。定金有数额限制,若超出规定,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且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会视为变更约定。违约金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异过大,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调整。赔偿损失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包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保障合同的公平履行。如果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遇到定金、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中重要的责任方式。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违约金可约定数额或计算方法,若与损失差距大,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请求调整。赔偿损失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定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约定违约金时,结合可能损失合理确定,防止过高或过低。当出现违约时,受损方应及时收集损失证据,若违约金与损失差异大,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若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进一步主张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赔偿责任和违约金都是用来处理违约情况的,不过赔偿责任是为了弥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根据损害程度来定;违约金则是双方事先商量好的违约代价,很明确,也能预先知道。赔偿责任虽然能弥补实际损失,但很难精确计算;违约金就简单多了,按约定支付,很明确。
专业解答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现阶段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同时适用。相反地,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当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按照具体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在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进行精准计算等事宜。
专业解答延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同时主张关于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的索赔问题,不得同时援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我们主张上调违约金数额时,不允许同步求偿既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单一违约事件,我们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赔其中之一,而不可两者兼得。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事实上仅会发生一次,只会产生一个侵害事实。
专业解答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不可同时主张。若合同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但鉴于所约定的金额不足以弥补遭受者的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将依据受侵害方提出的请求,酌情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反之,如果违约金的设定明显高出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亦将有权依据申请,适度降低违约金的标准。据此可知,损失本身已被囊括于预先设定的违约金之中,因此当违约方依法支付违约金后,受害方的损失便得以圆满填补。
专业解答在主张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违约的定义和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可以,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收集合同、违约证据和损失证明,提交给法院。在诉讼中,要清晰地阐述违约的事实,请求法院裁决违约方承担赔偿和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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