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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能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吴** 甘肃-陇南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9 17:30:53 373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之诉能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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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依据需具备给付内容,且要明确具体、能够执行。而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核心功能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让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原状,其判决一般只是撤销相关行为,没有直接的给付内容,所以不能直接当作执行依据。

(2)当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恢复。此时债权人可通过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获得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就能够以此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虽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却可作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手段,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提醒:
债权人要注意撤销之诉判决与执行依据的区别,若想实现债权,需按程序另案起诉获取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23: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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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希望通过执行实现债权,在撤销之诉判决生效使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后,要及时另案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二)在另案起诉过程中,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确保获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
(三)获得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5-12-29 23:0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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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不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依据得有明确、可执行的给付内容。
2.债权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判决一般只是撤销行为,无直接给付内容。
3.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债务人责任财产恢复后,债权人可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偿债,拿到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虽不能直接执行,但可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2025-12-29 21: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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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但可作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手段,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法律解析:
执行依据需具备给付内容且明确具体可执行。债权人撤销之诉的主要功能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原状,其判决一般只是撤销相关行为,不具有直接的给付内容,所以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不过,当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得以恢复,此时债权人可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获得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就能够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对具体操作和流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20:4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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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依据要具备给付内容且明确具体、可执行,而债权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其判决一般只是撤销相关行为,没有直接的给付内容。
2.若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债务人责任财产得以恢复,债权人可另案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待获得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后,就可将其作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3.债权人撤销之诉判决虽不能直接用于执行,但可作为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手段,为后续执行创造条件。

建议债权人在撤销之诉判决生效后,及时通过另案起诉来获取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通过强制执行实现。

2025-12-29 19:17:50 回复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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