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它由专业机构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作出,具备专业性与权威性,是处理工伤相关事宜的关键依据。
1.工伤鉴定结论是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评估的核心依据。它能明确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以及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为后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金额提供直接参照。
2.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工伤鉴定结论属于重要书证。它可以有力支撑劳动者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主张,帮助裁判机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划分责任边界。
3.用人单位若对工伤鉴定结论存在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来推翻该结论。这意味着劳动者无需额外证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只需提交鉴定结果即可作为主张权利的合法依据。
法律分析:
(1)工伤鉴定结论具备法定证据属性。该结论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依照法定标准与程序作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属于法律规定的书证类型,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工伤鉴定结论是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工伤鉴定结论能够直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或患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伤害的具体程度,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提供核心依据。
(3)工伤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凭证。在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赔偿环节,工伤鉴定结论明确职工的伤残等级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这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和金额的直接标准,也是协商赔偿或仲裁诉讼中主张权益的有力支撑。
(4)用人单位对工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认为鉴定结论有误,需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否则鉴定结论将被相关部门或法院采纳。
提醒:
工伤鉴定结论需妥善保管,若对结论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不同工伤处理环节对鉴定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工伤鉴定结论可作为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或患职业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工伤鉴定结论能明确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重要依据。
(三)若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劳动争议,工伤鉴定结论可作为书证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因其由专业机构按法定程序作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有效支持劳动者的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1.工伤鉴定结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专业认定,由指定机构按规范流程作出,结果客观且具权威性,并非随意出具的主观判断。
2.在工伤认定、确定赔偿标准等环节,该结论可清晰证明受伤是否与工作相关、伤情严重程度,是推进后续事务的核心依据。
3.发生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时,工伤鉴定结论是重要书面证据,能有效支撑受伤职工的赔偿主张,帮助明确补偿项目与金额。
4.若用人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不能仅口头否认,需主动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结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5.综上,工伤鉴定结论在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等方面作用关键,是处理工伤相关问题不可或缺的证据。
专业解答电话录音仅仅只能作为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申请的一部分证据材料,如想认定为工伤,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外,还应提交其他相应的材料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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