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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作为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及财产分割需结合双方协商结果、其他股东意见及公司类型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综合判决。
法律解析:夫妻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首先依据双方协商情况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按以下情形操作: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权给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公司股东。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运营状况、股权来源等因素作出判决。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因其股份可自由转让,直接按照一般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处理。若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股权分割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9 22:0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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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作为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及财产的分割需结合双方协商结果与公司其他股东的态度,依据不同场景适用相应处理规则,协商不成时由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
1.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时,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2.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分割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4.若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股权的来源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5.涉及不同类型公司的股权分割规则存在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可自由转让,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2025-12-29 21:0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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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时,需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配偶方可成为公司股东。
(2)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分割方案,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分割方案且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4)若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运营状况、股权来源等因素作出判决。
(5)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需严格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时,因股份可自由转让,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提醒: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提前确认其他股东意见及优先购买权情况,避免程序瑕疵影响结果;协商不成时,应收集公司运营数据、股权取得材料等证据,助力法院准确裁判。
2025-12-29 20:1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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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一致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的,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二)协商不成的处理
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会综合公司运营情况、股权来源等因素判决分割方式。
(三)不同公司类型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可自由转让,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5-12-29 18:4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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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作为公司股东离婚时,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且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该部分股权的权利,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可成为公司新股东。
若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不同意配偶加入公司,但愿意以相同条件购买该部分股权,夫妻二人可分割转让股权所得的款项。
若其他股东超过半数不同意,同时又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法律上将视为同意转让,配偶仍能成为公司股东。
要是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会结合公司运营情况、股权的来源等因素作出判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需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可自由转让,分割时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执行。
2025-12-29 17:42: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