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超过五十天不一定能办理离婚手续,具体需根据超出的时间是否在冷静期届满后的领证期限内来判断。
1.离婚登记流程包含两个关键时间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为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两个阶段合计最长为六十天。
2.超过五十天能否办理离婚的具体判定标准。若超过五十天但仍处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领证期限内,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即可办理离婚手续;若超出该领证期限,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无法直接办理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1)离婚冷静期的起算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冷静期持续三十日。
(2)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该期限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领证阶段。
(3)若超过五十天未办理离婚手续,需确认超出时间是否处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领证期限内。若仍在此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即可办理离婚;若超出此期限,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想离婚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
办理离婚登记时需留意冷静期及后续领证的时间限制,冷静期届满后应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避免因超过期限导致需重新申请,增加离婚流程的时间成本。
(一)先确认超五十天是否处于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领证期限内。具体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前三十日为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需共同申请离婚证。若超五十天但仍在受理后的六十天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可办理离婚。
(二)若超五十天已超过受理后的六十天期限,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若想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冷静期及后续领证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会发放回执,从这天起三十天是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共同到该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若离婚申请提交超过五十天,需看是否仍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领证期限内。若在期限内,可正常办理离婚;若超出,则视为撤回申请,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才能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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