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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户籍可以保留多久?

pub****028 辽宁-盘锦 家事纠纷咨询 2025.12.29 19:06:45 308人阅读

老人去世后户籍可以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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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应该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进行销户。

2025-12-30 14:2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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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应在一个月内注销户籍。这是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去世后户籍继续保留会造成户籍管理混乱,也可能影响相关权益处理。解决方案是家属及时携带死亡证明等材料到相关地点办理户籍注销手续,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不便,比如影响财产继承、保险理赔等事务。

2025-12-29 19:22:2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高校新生去当兵当然是自动保留学籍,转业之后可以返校继续你的学业不必再次交学费。如果你两年后退伍回来继续复学,那么就可以每年免除8千元的学杂费。其他费用还是要缴纳的,比如住宿费和伙食费等,不过你如果先前交了一部分钱,那么就可以冲抵应缴纳的部分,直到全部冲抵为零。扩展资料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安排他们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的学生入伍后,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3)退役后的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高校新生去当兵当然是自动保留学籍,转业之后可以返校继续你的学业不必再次交学费。如果你两年后退伍回来继续复学,那么就可以每年免除8千元的学杂费。其他费用还是要缴纳的,比如住宿费和伙食费等,不过你如果先前交了一部分钱,那么就可以冲抵应缴纳的部分,直到全部冲抵为零。扩展资料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安排他们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的学生入伍后,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3)退役后的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进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以云南省为例,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户籍民警应当场办结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在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注明死亡销户时间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死亡登记台账上登记死亡销户情况。(一)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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