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无效借条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失效时间,常见三种情形会导致借条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借条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失效时间。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贷关系无效。此类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是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的借条自始无效。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借条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借条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范围,且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也无效。如果对借条的效力存在疑问,或者遇到借贷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效借条自始至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存在失效时间的概念。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情形。出借人若事先知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对应的借贷关系无效。建议出借人在借款前主动核实资金用途,若发现用途违法应立即拒绝出借,避免因参与违法活动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借条。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借条,受损害方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撤销该借条,被撤销的借条自始无效。建议当事人签订借条时需确保自身意愿真实,若遭遇强迫或欺骗,应及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并向司法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3.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身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范围签订的借条,若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出借人借款前确认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后再办理借贷手续。
法律分析: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条无效。出借人事先知晓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借条无效。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借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借条。被撤销的借条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3)主体不适格的借条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若超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所能独立实施的范围,且未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该借条同样无效。
提醒:
签订借条时应确认借款用途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同时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若对借条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一)不要出借资金给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人。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条无效,出借人不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还可能因参与违法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二)确保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通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方式让对方签订的借条,对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被撤销的借条自始无效。
(三)确认借款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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