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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交赡养费,咨询下女儿与儿子赡养老人义务同等

张** 广西-梧州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4.08 20:10:10 166人阅读

我朋友最近打算去缴纳他的赡养费,但是他还有一个姐姐,咨询下女儿与儿子赡养老人义务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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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女儿与儿子有同等的义务赡养父母。

2018-04-08 20:1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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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女儿与儿子赡养老人义务同等吗的问题,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三、在家庭矛盾关系中,婆媳间矛盾是产生纠纷最多的,也是最难以处理的矛盾之一,由此产生诸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将对儿子的不满发泄到儿媳身上,产生一种报复心理,将儿媳一起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颜面尽失,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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