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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怎么办

唐* 陕西-汉中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9 10:52:38 305人阅读

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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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因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要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允许以合同约定免除故意伤人责任。
(2)当出现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况,受害者可依法追究加害方法律责任,能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加害方不能凭借合同中的不当约定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3)此类故意伤人行为,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根据情节轻重面临刑事处罚。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涉及人身伤害相关内容,若有此类条款属无效约定。若遇到故意人身伤害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9 14: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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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设置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为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若遭遇对方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受害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现场视频等,以便后续追究加害方法律责任。
(三)受害者可依据法律要求加害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25-12-29 14:1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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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合同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伤人既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约定也没用,法律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权益。
2.若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受害者可依法追究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加害方不能靠合同约定逃避。
3.此类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具体看情节轻重。

2025-12-29 12:5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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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需担责。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严重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该类责任。若发生此类情形,受害者可依法追究加害方法律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加害方不能以合同约定逃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您在合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12:3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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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严重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故意行为致人身伤害的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害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以便依法追究加害方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知晓此类免责条款无效,避免在合同中设置此类不合理约定。
3.加害方需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性,不可妄图通过合同约定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及可能的刑事处罚。

2025-12-29 11:40:49 回复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来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这也同时反映了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既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接受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但是,如果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这种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不是促进职业康复的,不应排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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