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优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为准。若双方对此有争议,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确定合理时长。
误工费需结合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参考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无法举证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类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结论:未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为准,双方有争议可通过鉴定确定;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分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两种计算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计算需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对于未构成伤残的情况,误工时间一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因不存在定残日,无法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双方对误工时间有争议,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合理的误工时间。关于收入部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在误工费计算中遇到争议,或者不清楚如何举证收入状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计算,需先明确误工时间,再结合收入状况确定具体金额。
误工时间的确定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为准。若双方对误工时间存在争议,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误工时长。
误工费用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
(1)未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计算时间,优先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息建议确定,这是实践中认定误工时间的直接参考标准。
(2)若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但未构成伤残,因不存在定残日,无法适用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则;双方对误工时间存在争议时,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合理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依据。
(3)误工费金额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醒:
受害人应妥善保留医疗机构休息证明、收入减少的相关凭证,若双方对误工时间有争议,建议及时申请误工期限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一)未构成伤残的误工费计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为准。若双方对该休息时间有争议,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误工时间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合理误工时间。
(二)误工费计算标准需结合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及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需提供对应收入记录。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体内容如下: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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