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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属于唯一住房需结合房产分割结果与本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综合判断。
1.若离婚时房产已完成分割,一方名下仅保留一套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唯一登记的房产,通常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2.若一方除分割所得的这套住房外,在本地还有其他住房的登记记录,则不符合唯一住房的认定条件。
3.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一般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主要依据。
4.不同地区对于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细节差异,实际处理时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规定来确认最终结果。
2025-12-29 14: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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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唯一住房的认定需结合房产分割结果与不动产登记情况。若离婚时房产已完成分割,一方名下仅保留一套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唯一登记的房产,通常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2)若一方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除离婚后保留的这套住房外,还有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即使离婚时仅分得一套房产,也不构成唯一住房。
(3)唯一住房的认定通常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主要依据,不同地区可能存在认定标准差异,实际操作中需参照当地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提醒:离婚后办理与唯一住房相关的事项前,建议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明确是否符合当地唯一住房认定标准,避免因政策差异影响相关权益。
2025-12-29 12: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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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房产分割完毕,一方名下仅保留一套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唯一登记的住房,通常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二)若离婚后一方除当前这套房产外,在本地还有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即使该套房产是离婚分割所得,也不算唯一住房。
(三)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需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权威依据。
(四)不同地区对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应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确认具体政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一)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5-12-29 12:2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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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唯一住房的认定需区分具体情形。夫妻离婚分割房产后,若一方名下仅保留一套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唯一登记的房产,通常可认定为唯一住房。
若该方在本地还有其他住房的登记信息,即便名下有一套分割所得的住房,也不算唯一住房。
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一般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主要依据。
不同地区对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规定来确定。
2025-12-29 11:0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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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是否为唯一住房需分情况判断,核心依据是房产分割后的登记情况及当地具体政策。
法律解析: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后,若一方名下仅保留一套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唯一登记的住房,通常可认定为唯一住房。若一方除该套房产外,在本地还有其他住房的登记信息,则不属于唯一住房。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一般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作为主要依据。此外,不同地区对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规定确定。若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存在疑问,建议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认。
2025-12-29 10:59: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