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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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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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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致过失致人死亡判几年刑

左** 吉林-通化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9 05:54:12 379人阅读

故意伤害行为致过失致人死亡判几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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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其刑罚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严肃规制,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合理量刑。
(2)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却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像打斗时因击打部位和力度等因素造成对方死亡。
(3)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包括行为人平时表现、案发具体情境、是否积极救助等。若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从轻情节,量刑时会适当从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提醒:
在涉及此类案件时,要重视证据收集,证明自身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因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3: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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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行为人应积极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三)在案发后要积极救助被害人,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害后果。
(四)主动与被害方沟通,积极进行赔偿,争取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5-12-29 12: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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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通常判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轻的,判三年以下。
2.此类案件关键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为故意伤害,却过失致他人死亡,像打斗中因击打部位、力度等因素导致对方死亡。
3.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情节,如行为人平时表现、案发情境、是否积极救助等。
4.若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从轻情节,量刑会适当从轻,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2025-12-29 10:2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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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一般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情节,有从轻情节会适当从轻判处。
法律解析:
在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里,重点是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最终却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像打斗时,行为人本意是伤害对方身体,却因击打部位、力度等造成对方死亡。法院量刑时会全面考量多种情节,包括行为人平时表现、案发具体情境、是否积极救助等。若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从轻情节,量刑时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当从轻。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也会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29 08:5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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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过失致人死亡,通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主观有故意伤害故意,却过失致他人死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细致调查案件细节,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和过失情况,确保定罪准确。
2.法院量刑应综合考量多方面情节,如行为人平时表现、案发情境、救助情况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鼓励行为人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并争取被害方谅解,对于有这些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判处,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2025-12-29 07:25:30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以案说法】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官评析】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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