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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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涉及的精神损失费主张,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规定,计算时间从当事人清楚自身权利受损、且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时开始。
若从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仍未提出主张,人民法院通常不再予以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瞒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精神受损,受损方在发现该情况后需在三年内主张精神损失费。若超过三年才起诉,对方以时效已过抗辩的话,提出主张的一方可能会丧失胜诉权利。
结论:
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失费的追诉期为三年,最长保护期二十年,超过期限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时间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精神损失费,若签订协议时一方因对方隐瞒重大过错导致精神受损,在发现该过错后,需在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仅在特殊情况下经权利人申请可延长。若超过三年起诉,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原告可能无法胜诉。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失费的追诉期有具体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失费的追诉期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是关键。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因对方隐瞒重大过错导致精神受损,需从发现该过错之日起三年内主张精神损失费,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注意应对时效抗辩的风险。若超过三年才向法院起诉,对方有权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需提前规划权利主张的时间。
重视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即使存在特殊原因未能在三年内主张权利,也需注意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超过该期限且无特殊情况的,法院将不予保护,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失费的追诉期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计算起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义务人的日期。
(2)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存在特殊情况时,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3)签订离婚协议时,若一方因另一方隐瞒重大过错导致精神受损,在发现该过错后,应在三年内主张精神损失费。
(4)若超过三年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的,起诉方可能丧失胜诉权。
提醒:
主张离婚协议中的精神损失费时,需注意诉讼时效限制,应在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效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
(一)离婚协议中精神损失费的追诉期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计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义务人之日开始。
(二)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仅在有特殊情况时,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决定延长。
(三)若超过三年起诉主张精神损失费,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的,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无法通过法院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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