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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订婚所买三金该归谁

董** 湖南-株洲 彩礼咨询 2025.12.29 04:58:09 359人阅读

离婚时,订婚所买三金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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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购买的三金若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赠与的条件即已满足,三金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若双方虽登记结婚却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可请求返还三金。法院会结合结婚时长、双方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2025-12-29 11: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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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订婚三金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非一概归受赠方所有。
法律解析:
订婚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具体分以下情形:一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已成就,三金归受赠方个人所有;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三金。法院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若你遇到三金归属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29 10:2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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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通常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其最终归属与婚姻登记状态、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直接相关。

1.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说明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已成就,三金应归受赠方个人所有,离婚时给付方提出的返还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2.若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有权向法院请求返还三金。

3.法院在处理返还请求时,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三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025-12-29 09:4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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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订婚时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的三金,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赠与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生效,三金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2)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三金。法院会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三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般认定赠与已完成,三金作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返还。

提醒:
离婚时主张三金返还的,需留存三金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符合返还条件的,建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2025-12-29 07: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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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婚时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三金,通常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三金一般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二)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三金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三金。法院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12-29 06:28:59 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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