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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犬被打死判几年

赵** 辽宁-朝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9 03:15:15 377人阅读

伤人犬被打死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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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打死伤人犬是否承担责任需区分情形,犬只正在伤人时打死属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伤人行为结束后无故打死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极端特殊情况才可能涉及犯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使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此时打死伤人犬不构成犯罪。若犬只伤人行为已结束,犬只属于主人的合法财产,在无合法理由时打死犬只,会侵害主人的财产权,主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只有在极端特殊情况下,如打死的犬只极其珍贵且打死行为存在恶意报复等严重情节,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该情形极为罕见。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5-12-29 0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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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伤人犬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多数情况下无需负刑事责任,但部分情况可能涉及民事赔偿,极端情形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1.犬只正在实施伤人行为时将其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措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若犬只伤人行为已经结束,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打死犬只,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犬只属于主人的合法财产,打死犬只的行为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主人有权向行为人主张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3.仅在极端特殊的情形下,打死伤人犬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打死的犬只极为珍贵且行为存在恶意报复等严重情节时,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此类情况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2025-12-29 08: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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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打死伤人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当犬只正在伤人时将其打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3)若犬只伤人行为已经结束,在没有其他合法理由下打死犬只,这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犬只属于主人的财产,打死犬只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犬只主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相应损失。

(4)只有在极端特殊情况下,如打死的犬只极其珍贵且打死行为具有恶意报复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提醒:
遇到犬只伤人时应优先保护自身安全,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害;若犬只已停止伤人,切勿随意处置,避免引发财产纠纷,具体情况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7: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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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犬只正在伤人时将其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保护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

(二)犬只伤人行为结束后,无合法理由打死犬只,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犬只属于主人的财产,打死犬只侵害他人财产权,主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极端特殊情况下,如打死的犬只极其珍贵且行为有恶意报复等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此类情况极为罕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5-12-29 05: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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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正在攻击他人时将其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合法制止措施。

若犬只伤人行为已停止,再无合法依据打死它,会侵害主人的财产权利,主人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仅极少数极端情况,如打死的犬只价值极高且存在恶意报复等严重情节,才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此类情形十分罕见。

2025-12-29 04:39:15 回复

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的狂犬病是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被咬伤导致,后疾病复发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的狂犬病是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被咬伤导致,后疾病复发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案例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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