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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起诉主播会如何判

唐** 四川-宜宾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9 00:15:48 344人阅读

传媒起诉主播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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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播应严格遵守与传媒签订的合同,避免擅自跳槽等违约行为,若有合作变动想法,提前与传媒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避免侵犯传媒的知识产权。
(三)主播规范自身言行,不在直播中发表不当言论,防止侵害传媒名誉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12-29 05: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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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起诉主播,判决结果依具体案由而定。
若主播违反合同,像擅自跳槽竞品平台,可能要担违约责任,如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若侵犯知识产权,如擅用有版权素材直播,会被要求停侵权、赔损失。
若直播言论不当损害传媒名誉,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和赔偿。
法院会结合证据、合同条款和侵权情节等,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025-12-29 05:2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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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传媒起诉主播的判决结果取决于具体案由,可能涉及违约责任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不同处理。
法律解析:
当主播违反与传媒的合同约定,像擅自跳槽竞品平台,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可能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传媒损失。若主播侵犯传媒知识产权,依据著作权法等规定,会被判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若主播在直播中的不当言论侵害传媒名誉权益,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传媒有权要求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具体判决要综合双方证据、合同条款、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如果遇到传媒与主播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04:1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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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媒起诉主播判决结果因具体案由而异。若主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跳槽,会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若侵犯传媒知识产权,会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若主播直播不当言论侵害传媒名誉,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为避免此类纠纷,主播应严格遵守与传媒的合同约定,不擅自跳槽或使用传媒版权素材,规范自身直播言论。传媒则要明确合同条款,对主播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与监督,同时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9 03: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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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主播违反与传媒的合同约定,像擅自跳槽到竞品平台,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判定主播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传媒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2)若主播侵犯传媒的知识产权,例如擅自使用传媒有版权的素材直播,法院会判令主播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传媒的损失进行赔偿。
(3)要是主播在直播中有不当言论,侵害了传媒名誉等权益,传媒有权要求主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证据、合同条款、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
主播和传媒在合作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侵权行为。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1:05:57 回复

解答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因此向提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承担相应的损失2,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3,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4,如果对方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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