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本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一、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其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第一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现仍欠原告100,000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