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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张交通费需提供与就医情况相符的正式票据,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主张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交通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且票据内容要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一般为每天几十元左右,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受害人在主张这两项费用时,要注意保留好各类相关票据和医疗证明,以便后续维权。如果在主张交通费或营养费的过程中,对票据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意见如何应用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2025-12-28 16: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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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的计算需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且票据信息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完全对应一致。
2.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对应的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的标准一般在每天几十元左右,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酌情判定。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营养费时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来综合考量。
3.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和营养费时,应妥善保留所有相关的正式票据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维权过程中证明费用合理性的关键依据,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6:1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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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费的计算需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票据信息需与就医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及就医次数相符合,不符合条件的票据难以被法院认可。
(2)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一般为每日几十元,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酌定。
(3)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营养费时需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惯例,不能直接使用固定标准。
(4)受害人主张交通费和营养费时,应妥善保留相关正式票据、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费用合理性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受害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注意保存与就医情况相符的交通票据,同时主动向医疗机构索要关于加强营养的书面建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相关费用主张无法得到充分支持。
2025-12-28 14: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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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费主张需注意三点。一是保留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如公共交通车票、出租车发票等。二是确保票据信息与就医细节一致,包括就医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和往返次数。三是仅计算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产生的费用,非必要的交通支出无法得到支持。
(二)营养费主张需注意两点。一是获取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建议,通常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明确标注。二是根据伤残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确定数额,十级伤残等较轻伤残等级需结合具体案情酌定,一般每天几十元左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25-12-28 14:3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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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的计算需基于实际产生的支出,范围覆盖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主张该费用时,必须提供正式收费凭证,且凭证信息需与就医的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及就诊次数一一对应,避免凭证与实际情况脱节导致无法获赔。
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并参考医疗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通常医疗机构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时长,司法实践里每日营养费标准多在几十元区间,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细节判定。即便伤残等级较轻,也需结合当地司法惯例和实际案情核算,受害人需妥善保存相关医疗文书和凭证,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2025-12-28 12:41: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