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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的交通费营养费该怎么算

杜* 广西-柳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8 12:07:28 373人阅读

十级伤残交通费营养费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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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张交通费需提供与就医情况相符的正式票据,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主张时需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交通费的计算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且票据内容要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一般为每天几十元左右,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受害人在主张这两项费用时,要注意保留好各类相关票据和医疗证明,以便后续维权。如果在主张交通费或营养费的过程中,对票据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意见如何应用等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2025-12-28 16: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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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费的计算需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且票据信息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完全对应一致。

2.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对应的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的标准一般在每天几十元左右,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酌情判定。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营养费时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来综合考量。

3.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和营养费时,应妥善保留所有相关的正式票据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维权过程中证明费用合理性的关键依据,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6:1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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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费的计算需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必须持有正式票据作为凭证。票据信息需与就医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及就医次数相符合,不符合条件的票据难以被法院认可。

(2)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医疗机构通常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期限,司法实践中营养费标准一般为每日几十元,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酌定。

(3)十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计算营养费时需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惯例,不能直接使用固定标准。

(4)受害人主张交通费和营养费时,应妥善保留相关正式票据、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费用合理性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受害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注意保存与就医情况相符的交通票据,同时主动向医疗机构索要关于加强营养的书面建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相关费用主张无法得到充分支持。

2025-12-28 14: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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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费主张需注意三点。一是保留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如公共交通车票、出租车发票等。二是确保票据信息与就医细节一致,包括就医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和往返次数。三是仅计算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产生的费用,非必要的交通支出无法得到支持。

(二)营养费主张需注意两点。一是获取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建议,通常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明确标注。二是根据伤残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确定数额,十级伤残等较轻伤残等级需结合具体案情酌定,一般每天几十元左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25-12-28 14:3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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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的计算需基于实际产生的支出,范围覆盖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主张该费用时,必须提供正式收费凭证,且凭证信息需与就医的地点、时间、同行人数及就诊次数一一对应,避免凭证与实际情况脱节导致无法获赔。

营养费的确定需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并参考医疗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通常医疗机构会在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中注明加强营养的建议及时长,司法实践里每日营养费标准多在几十元区间,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细节判定。即便伤残等级较轻,也需结合当地司法惯例和实际案情核算,受害人需妥善保存相关医疗文书和凭证,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2025-12-28 12:41: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规定: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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