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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其本质是行为人借助欺骗手段,妄图永久剥夺对方财物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非法占有”对于判定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
(2)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却虚构事实签合同骗财,这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纯粹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
(3)收到财物后肆意挥霍、转移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倒闭以及长期拖欠不还等情形,都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非法处置行为。
提醒: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仔细考察对方履行能力。若遭遇疑似合同诈骗情况,应及时咨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8 14: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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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合同签订方而言,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经营状况等信息。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对财物的使用情况,若发现有肆意挥霍、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停止履行合同。
(三)一旦发现对方存在可能的非法占有行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5-12-28 13: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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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关键。它是指用欺骗手段,想永远拿走对方财物。
2.情形包括:没能力履行合同却骗签合同拿财物;收到财物后乱花、转移致无法返还;用财物进行违法活动;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躲还钱;销毁账目、假破产躲债;拿到财物长期拖欠。
3.非法占有是恶意掌控、处置对方财物获利,严重损害对方财产权益。
2025-12-28 12:4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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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存在多种表现情形,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财产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意图是判定犯罪的重要标准。如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却虚构事实签合同骗财,或收到财物后肆意挥霍、转移财产等,这些行为本质都是行为人恶意掌控与非法处置对方财物以获利。例如,有人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却编造虚假项目与他人签合同骗钱,之后将钱挥霍一空,这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若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8 12: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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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它意味着行为人以欺骗方式永久剥夺对方财物所有权,严重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2.针对这些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对于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财产状况说明。对于肆意挥霍、转移财产等行为,建立财产监管机制,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对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加强执法协作,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抽逃、转移资金等逃避返还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隐匿、销毁账目等行为,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真实透明。对于长期拖欠不还的,建立信用体系,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市场活动。
2025-12-28 11:56: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