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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否有专属管辖权

徐* 四川-成都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8 08:48:41 383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之诉是否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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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之诉实行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规定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利于法院开展审理和执行工作。
(2)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来变更管辖法院,这一规定可明确管辖,防止管辖争议的出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3)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时,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审理案件,判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成立。

提醒:
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务必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材料。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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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前,应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可通过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经常居住地证明等方式获取。
(二)准备好诉状,诉状内容要清晰明确,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三)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如债权债务凭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证据等,一并提交给被告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2025-12-28 11: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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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实行专属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利于法院审理和执行。

2.专属管辖下,当事人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可避免管辖争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3.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交诉状和证据,法院会审理确定撤销权是否成立。

2025-12-28 10: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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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之诉有专属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之诉实行专属管辖,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开展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工作。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变更管辖法院,这一规定能明确管辖,有效避免管辖争议,进而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若要提起撤销之诉,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以此判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成立。如果对债权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2-28 09: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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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之诉有专属管辖权,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能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也利于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同时避免管辖争议,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开展,且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2.对于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时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启动诉讼程序。
3.法院方面,会依据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及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判断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成立。这样做能确保司法资源合理利用,让债权人撤销之诉在规范的程序中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2025-12-28 09:03: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确定撤销权纠纷专属管辖法院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撤销权纠纷专属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4、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对于能怎么确定撤销权纠纷专属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撤销权纠纷专属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4、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何确定撤销权纠纷专属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4、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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