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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可不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张* 吉林-延边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28 06:25:57 392人阅读

赠与协议可不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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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协议可约定违约责任。它是赠与人无偿给受赠人财产,受赠人接受的合同,合同内容可由当事人定,所以能约定违约条款。

2.若赠与人不交付财产,受赠人能按约定要求其担责,像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3.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时,受赠人可请求交付。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撤销后通常不担责。

2025-12-28 1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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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赠与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依约定要求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人担责,但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撤销赠与通常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赠与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其中约定违约责任。当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能按照约定让赠与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不过,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请求赠与人交付财产。而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有撤销权,撤销后通常不用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您在赠与协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比如不知道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或者遇到了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2-28 10: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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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法律,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赠与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自然也能约定违约责任。
2.当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可按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对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还可请求交付。
3.不过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撤销后通常不用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4.建议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同时受赠人要了解不同类型赠与合同的特点。若涉及公益等性质的赠与,可通过公证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8 09: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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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赠与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由于赠与协议属于合同,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所以当事人能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2)当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人可按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受赠人可请求交付。
(4)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撤销后通常无需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提醒:
签订赠与协议时,受赠人要明确赠与合同性质,若为一般赠与,需考虑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风险。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7:5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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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签订赠与协议,可在协议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内容由双方自主确定。
(二)当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若为一般赠与协议,受赠人可按约定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对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受赠人可直接请求交付。
(四)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通常无需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28 06:57:30 回复

一、离婚协议中能约定违约金吗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调整的法律风险。二、离婚协议赠与条款能否撤销(一)、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是不是赠与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情形是:1、离婚后,如女方抚养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男方愿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抵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者出于其他的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先前债务,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对价”。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如果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二)、如果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一定是目的赠与。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论。尽管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所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双方的身份而有不同。(三)、此外,有学者还认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撤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但是该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是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包括个人的财产。因此,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定。

关于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2、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3、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4、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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