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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书二十多天都没下来有问题吗

余** 山东-临沂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8 06:45:06 410人阅读

事故责任书二十多天都没下来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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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书二十多天未下达不一定存在违规,需结合事故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时限有明确规定。现场调查结束后应在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若事故复杂涉及检验鉴定等流程,二十多天未下达责任书可能属于正常情况。此时可以向负责该事故的交警部门询问进展,了解是否因检验鉴定未完成等合理原因导致延迟。若发现交警部门存在违规拖延的情形,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如果对事故处理流程或自身权益保障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10: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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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书二十多天未下达不一定属于异常情况,具体需结合事故的实际处理进度判断。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事故责任书的时间有明确规范。一般情况下,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应制作完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员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若事故情况复杂,涉及检验鉴定等环节,二十多天未下达责任书可能属于正常情况。

2.可主动联系负责该事故的交警部门,询问责任书的制作进展,了解是否因检验鉴定未完成等合理原因导致延迟下达。

3.若确认交警部门存在违规拖延的情况,可向其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处理。

2025-12-28 09:5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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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限有明确规定,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应完成制作。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员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3)事故涉及检验、鉴定的,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4)二十多天未下达认定书不一定属于违规情况,若事故复杂且涉及检验、鉴定等程序,该时长可能符合规定。

(5)当事人可主动向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询问进展,了解是否因检验、鉴定未完成等合理原因导致延迟。

(6)若发现交警部门存在违规拖延的情况,当事人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提醒:
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长时间未下达,建议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确认原因,如遇违规拖延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实际案情确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8 09:0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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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十多天未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一定存在问题。若事故涉及车辆性能检验、伤情鉴定等专业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因此二十多天可能是因为检验鉴定尚未完成。

(二)可主动联系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询问认定书未下达的具体原因,确认是否存在检验鉴定等合理延迟事由。

(三)若交警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出具认定书,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12-28 09: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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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通常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十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涉及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员和车辆后十日内出具;需要检验鉴定的,在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完成文书制作。

事故发生二十多天未收到认定书不一定有问题。若事故复杂需检验鉴定,等待时间延长属于合理情形。

可主动联系负责该事故的交警部门询问进展,了解是否因检验鉴定未完成等合理原因延迟。若发现无正当理由拖延,可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2025-12-28 07:30: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2)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②注销登记不得收费。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后,各地对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每套80元收取,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对于该通知中“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的规定,各地方各自做出规定,收费水平不一。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至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至15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至3000平方米的每宗400元;建筑面积3001至10000平方米的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有的地方规定,“非住宅5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50至100平方米以内收200元,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以200元为基数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20元。”有的地方规定,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收1000元,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收1500元,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收2000元,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收4000元,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则收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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