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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唐** 甘肃-陇南 房屋拆迁咨询 2025.12.27 14:52:40 351人阅读

拆迁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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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证据:收集拆迁方的相关文件,以明确其拆迁行为合法及主体身份。
(二)房屋相关证据:准备房产证、土地证等,用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三)拆迁程序证据:获取拆迁公告、安置补偿协议等,判断拆迁程序是否合规。
(四)损失证据: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停产停业损失证明等,证明自身损失情况。
(五)沟通协商证据:收集与拆迁方的往来函件、谈话记录等,明确拆迁争议焦点与双方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些证据收集方向能为拆迁起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2025-12-27 2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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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起诉要准备多类证据:
主体资格证据,可通过拆迁方文件证明其合法身份。
房屋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土地证,用以明确产权。
拆迁程序证据,像公告、协议,证明程序是否合规。
损失证据,提供清单和证明,证明损失情况。
沟通协商证据,往来函件、记录,反映争议焦点和态度。这些证据能为胜诉助力。

2025-12-27 19: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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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拆迁起诉需准备主体资格、房屋相关、拆迁程序、损失情况和沟通协商等多方面证据,以此为胜诉奠定基础。
法律解析:
在拆迁起诉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作用。主体资格证据可证明拆迁方拆迁行为合法及主体身份;房屋相关证据能明确房屋产权归属;拆迁程序证据可验证拆迁程序是否合规;损失情况证据能证实因拆迁造成的损失;沟通协商证据可体现拆迁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和双方态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拆迁纠纷中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如果在拆迁起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19:2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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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起诉准备充分证据至关重要,需从多方面着手。主体资格证据可证明拆迁方合法性与身份,房屋相关证据明确产权归属,拆迁程序证据能判断程序是否合规,损失证据可确定索赔依据,沟通协商证据能反映争议焦点与双方态度。

为准备好证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拆迁方的相关文件,如拆迁许可证等,确保证据完整。
2.妥善保管房产证、土地证等房屋证件,若丢失及时补办。
3.留意拆迁公告、安置补偿协议等程序文件,拍照或复印留存。
4.详细记录财产损失,准备好相关票据和证明。
5.对与拆迁方的沟通进行记录,可采用录音、书面函件等形式。

2025-12-27 17: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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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资格证据是关键。它能确认拆迁方是否具备合法的拆迁资格,若其主体身份不合法,那么整个拆迁行为可能存在问题。
(2)房屋相关证据不可或缺。房产证和土地证等能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拆迁程序证据能反映拆迁是否按规定进行。若拆迁公告、安置补偿协议等存在瑕疵,可能意味着拆迁程序不合规。
(4)损失证据可用于索赔。财产损失清单、停产停业损失证明等,能让自己在要求赔偿时更有依据。
(5)沟通协商证据有助于理清争议焦点。往来函件、谈话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态度和分歧。

提醒:
证据收集要注重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7 16:07: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发布模拟公告:一般是由市、县、区为本次“拆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同意后,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发布公告。2、调查房屋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建筑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改造的意愿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同意改造人数未达标,(一般为总人数的90%,各地标准不一),应当终止模拟搬迁。3、初次评估:户数达标之后,改造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定。4、方案征询: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多数居民觉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居民参与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5、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拆迁”安置协议。6、生效条件: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标,需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即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且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7、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8、征收评估:最终评估应当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换情况,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征收评估与初次评估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9、征收决定: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在签约期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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