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的约定均受法律约束,超出法定范围的部分不产生相应效力,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不一致时视为变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1.约定定金时,需确保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法发挥定金的担保作用。若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避免后续因数额争议影响权益主张。
2.设定违约金时,应基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合理确定数额,既避免约定过低导致损失无法充分弥补,也避免过高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被调整。发生违约后,要及时收集与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实际支出单据、预期收益减少的证明等,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提供有力支撑。
3.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时,需明确二者的适用规则,通常情况下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权利,应根据实际违约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方式进行索赔,避免因同时主张导致权益无法最大化实现。
法律分析:
(1)定金数额的约定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仅能视为普通款项。
(2)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一致的处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时,视为对原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确定定金金额。
(3)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两种方式均可选择适用。
(4)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提醒:
约定定金时需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不一致时应确认是否属于变更约定;违约金约定应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若发生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
(二)实际交付的定金比约定数额多或者少,视为双方变更了原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者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请求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比例的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仅相当于额外支付的预付款。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数额有差异时,视为双方已修改原定的定金数额。
双方可约定违约时支付固定违约金,或按损失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提高;若违约金远超损失(通常超损失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过高),也可请求适当降低。
结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部分无效;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符视为变更。违约金可约定,过低或过高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调整,过分高于损失指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一致,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支付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如果在定金或违约金的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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