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需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按被扶养人情况确定年限,且存在扶养人分担及总额限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解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包括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若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主张该费用需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抚养关系证明、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证明等证据。如果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对具体标准、年限或所需材料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同时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有无其他扶养人等情况确定具体金额,且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获得赔偿。
1.准确落实计算标准与期限。需核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作为计算基准。对于未成年人,按实际年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下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确保期限计算无误。
2.明确其他扶养人的责任份额。若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仅需支付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需提前确认受害人的扶养比例,避免超额索赔。
3.控制多人被扶养时的年度总额。当被扶养人有数人时,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需提前核算各被扶养人的年度份额总和,确保不超出上限。
4.准备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需收集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抚养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报告等,确保证据齐全合法,以便顺利索赔。
法律分析: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标准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2)计算年限需根据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若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无需承担全部扶养费用。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防止超出法定上限。
(5)主张该项赔偿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抚养关系证明、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证明等,以此支撑赔偿请求。
提醒: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提前准备齐全各类证明材料,尤其是扶养关系和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文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请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一)确定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需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明确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分担赔偿责任。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承担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若被扶养人有数人,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准备相关证据。需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双方抚养关系的材料,以及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该条规定: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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