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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必须抚养孩子

苟* 福建-泉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7 03:51:59 454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必须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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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也需继续抚养;符合条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对特定未成年亲属也有抚养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必须履行。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比如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此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相同父母条件下,对未成年弟妹也有抚养义务。如果在抚养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5-12-27 08: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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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这一责任不仅覆盖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还延伸至部分已满十八周岁但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同时特定亲属在特定条件下也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1.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包含两种核心情形。一是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时,父母必须无条件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等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具体包括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2.特定亲属需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补充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同样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2025-12-27 07:5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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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当子女不满十八周岁时,父母必须履行该义务。

(2)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如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负有扶养义务。

提醒:
父母未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时,相关子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涉及抚养义务的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明确责任范围。

2025-12-27 07:3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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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资源等,不得拒绝承担该义务。

(二)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需继续抚养。具体情形包括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同样负有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025-12-27 06: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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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负有法律强制的抚养责任,这是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

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应对未成年的孙辈、外孙辈履行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当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弟妹时,同样负有抚养他们的义务。

2025-12-27 05:17:45 回复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律师应注意,在书写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独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该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深圳中院的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支付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1000元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月工资有2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4000——6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抚养费毕竟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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