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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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进行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先确定被告住所地,通常在此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没有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财产分割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3.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案,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方便查明事实和审理。
结论:
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纠纷管辖规则多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针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财产分割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考虑到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便于法院对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勘验等。如果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不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案件能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
1.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管辖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特殊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便于查明事实和审理案件。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先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等信息,然后依据上述管辖规则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不动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依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便于查明事实和审理案件。
提醒:
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时,要准确把握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概念。不同案件情况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执行个人债务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债务性质和财产情况进行裁量。如果债务属于个人,且债务人的份额明确,通常只会执行债务人的份额,同时保护配偶的权益。如果无法区分债务是个人还是共同的,或者债务人的份额不明确,法院可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措施,然后在事后给予配偶相应的补偿。
专业解答请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管辖法院应该选择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跟经常居住的地址不一样,原告应该选择被告常住地的法院起诉,除了要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要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求并满足其他条件的,法院才能立案。
专业解答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算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专业解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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