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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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这一期限是领取离婚证的法定时限,若未在此期间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续若仍想离婚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历冷静期等流程,因此需及时把握该期限办理领证手续。
1.提前确认时间节点与材料。冷静期届满后,立即记录领证的三十日有效期限,同时查询婚姻登记机关的日常工作时间、所需携带的证件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无误,避免因准备不足耽误办理。
2.双方充分沟通协调。主动与对方确认可共同前往办理的具体日期,避免因一方时间冲突或疏忽导致错过期限,必要时可提前预约办理时间,减少现场等待时间。
3.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若遇突发情况可能无法按时前往,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是否有特殊处理方式,但需注意,通常逾期未申请只能重新启动离婚登记流程,因此优先以按时办理为首要原则。
法律分析:
(1)领证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登记流程中的法定后续环节,要求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该期限的设置旨在进一步确保双方对离婚决定的慎重性,避免因疏忽或临时改变想法而错过法定领证时间。
(2)未在领证冷静期内申请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将认定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之前完成的离婚冷静期程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若双方后续仍希望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及领证冷静期等全部流程,无法直接延续之前的申请记录。
提醒: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及时在三十日内亲自办理领证手续,避免因逾期导致离婚申请无效;若对流程有疑问或遇到特殊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处理方式。
(一)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该期限是法定的领证期限,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也不能仅一方到场申请。
(二)若双方未在上述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之后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该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本人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这三十天是法定的领证有效期限,不能随意拖延。
若未在该期限内到场申请领证,之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撤回。此后若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提交申请,并再次经过离婚冷静期等法定流程。
因此,冷静期结束后要留意这三十天的时间节点,及时办理领证手续,避免因错过时限导致之前的流程白费。
结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续离婚需重新申请并经历冷静期。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该三十日是法定的领证期限,若双方未在此期限内亲自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之后仍有离婚意愿,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法定程序。因此,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及时把握这三十日的时间,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避免因逾期导致之前的申请被撤回。如果对离婚相关的法律程序或权益问题存在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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