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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各自开公司,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李* 安徽-宿州 公司设立咨询 2025.12.25 04:39:41 316人阅读

当夫妻各自开公司,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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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避免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清晰区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分别记录公司和家庭的收支情况,避免资金随意混用。
(二)若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可在债务发生时,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形成书面协议。
(三)夫妻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归各自所有,同时要确保债权人知晓该约定,最好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5-12-25 0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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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夫妻各自开公司,双方无需为对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况:若能证明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配偶可不担责。
3.若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或用共同财产出资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夫妻可能要担责。
判断夫妻是否担责,关键看财产区分情况及是否符合特殊规定。

2025-12-25 08: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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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夫妻各自开公司相互不担责,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担责,关键看财产区分及是否符合特殊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通常夫妻各自开公司,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内财产有各自所有的约定且债权人知晓,配偶可不担责。另外,若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或者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夫妻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担责。所以,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是否清晰区分十分重要。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判断自身情况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可向专业法律人士求询建议。

2025-12-25 07:5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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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开公司,通常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关键在于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是否清晰区分,以及是否符合特殊规定情形。

若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配偶可不担责。若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或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夫妻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为避免不必要的连带责任,夫妻在经营公司时应做到:
1.明确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界限,建立独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往来。
2.若有婚内财产约定,及时告知相关债权人。
3.保留好公司财务独立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025-12-25 07:3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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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夫妻各自开公司,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般原则。
(2)存在特殊情况,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有财产分别所有约定且债权人知晓,配偶可不担责。
(3)当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或者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却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时,夫妻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4)判断夫妻是否对公司债务担责的关键在于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是否清晰区分,以及是否符合特殊规定情形。

提醒:
夫妻开公司时要注意清晰划分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避免财产混同。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5:52:18 回复

人民应当支持。”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离婚时男女一方或双方均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在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出,要求双方就以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义所负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2个例外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而离婚诉讼后债权人才向男女双方提讼,那么离婚判决中自然没有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用你来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应当支持。”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离婚时男女一方或双方均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在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出,要求双方就以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义所负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2个例外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而离婚诉讼后债权人才向男女双方提讼,那么离婚判决中自然没有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用你来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应当支持。”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离婚时男女一方或双方均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在离婚诉讼中均未提出,要求双方就以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名义所负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2个例外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而离婚诉讼后债权人才向男女双方提讼,那么离婚判决中自然没有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用你来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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