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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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婚姻无效情形的证据,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情况,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婚姻无效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提前了解相关原则,在法院处理时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证明自己对财产的贡献、自身抚养子女的优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1.判决形式: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会依法判决,判决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2.公开宣告:一般会公开宣布婚姻无效,让大家知道该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
3.文书送达:把婚姻无效判决书送给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写明无效理由和法律依据。
4.财产子女处理:法院会一起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按共同共有分,照顾无过错方,子女抚养以利于成长为原则。
结论:
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应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且不得上诉,通常公开宣告,将判决书送达相关人员,同时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无效判决具有其特定程序和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且不得上诉体现了其终局性,保证了司法效率和权威性。公开宣告婚姻无效,能让社会公众了解该婚姻自始无效,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保障其知情权。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并照顾无过错方,子女抚养遵循有利于成长原则,全面解决婚姻无效带来的附属问题。如果您在婚姻无效判决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婚姻无效判决具有终局性、公开性且全面解决附属问题。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作出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体现终局性。公开宣告婚姻无效,让公众知晓该婚姻自始无效,体现公开性。同时还会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附属问题。
2.为保障婚姻无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应确保文书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判决内容。在财产分割时,严格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保证公平公正。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充分考量各种因素,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核心确定抚养权归属。
3.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保障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判决形式上,法院对婚姻无效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即时生效性,不可上诉,体现了法律对于无效婚姻认定的严肃性和确定性。这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旨在快速明确婚姻效力状态。
(2)公开宣告婚姻无效,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该婚姻自始无效,保障公众对婚姻合法性的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3)文书送达方面,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详细说明无效理由和法律依据,确保各方了解判决依据和自身权益。
(4)在财产子女处理上,财产按共同共有并照顾无过错方分割,子女抚养遵循有利于成长原则,全面解决婚姻无效带来的附属问题。
提醒:
婚姻无效判决涉及复杂法律问题,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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