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人是否可以参加村支两委选举,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看其是否具备选民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限制当选的情况。
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况
从法律基本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人并不涉及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那么从年龄和政治权利方面,其具备作为选民参加选举以及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基本资格。
司法限制情况
假如该责任人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了犯罪,并且正在服刑等失去人身自由的司法限制状态,那么通常是无法参与村支两委选举活动的。比如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若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正在服刑,人身自由受限无法正常行使权利,也就无法参与选举 。
其他限制情况
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各地可能会结合自身情况以及村支两委选举要求,对候选人资格作出细化规定。若当地的细则明确规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行为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人若存在责任认定上的重大过错、逃逸等恶劣情节,可能会因不符合当地规定而不能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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