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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没孩子怎么办

王* 辽宁-沈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5 02:26:26 439人阅读

离婚后男方没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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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孩子,都享有法定权利并需承担相应义务。

1.权利方面,男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可与女方协商确定,若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障自身的探望权。

2.义务方面,男方应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可由双方自行协议,若协议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等情况作出判决。

3.若男方拥有抚养权但未实际抚养孩子,可先与女方协商变更抚养安排。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2025-12-25 08: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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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男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的时间、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障其探望权。

(2)男方需承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

(3)若男方拥有抚养权但未实际抚养孩子,可先与女方协商变更抚养安排,协商不成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提醒:男方应按时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行使探望权或变更抚养权时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不当措施影响孩子权益。

2025-12-25 06:3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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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方面,男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可先与女方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后按约定执行。若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男方探望,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障其合法探望权。

(二)义务方面,男方需承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可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若男方名义上拥有抚养权但未实际抚养孩子,可先与女方协商变更抚养安排。若协商无果且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女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孩子随女方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等,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2-25 05:1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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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具体时间、形式可与直接抚养方协商确定,若对方阻挠探望,男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探望权益。

男方需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费用金额与支付方式可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若男方名义上有抚养权却未实际照料子女,可先与直接抚养方协商调整抚养安排;协商无果且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男方可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2025-12-25 03:5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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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男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依法享有探望权并需支付抚养费;若男方有抚养权却未实际抚养,可协商或起诉变更抚养安排。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与女方协商确定,若女方无故拒绝男方探望,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障其合法探望权。同时,男方需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此外,若男方虽持有抚养权但未实际抚养子女,可先与女方协商变更抚养安排,协商不成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若在探望权行使、抚养费支付或抚养权变更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5 03:00:06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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