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后立的合法遗嘱效力优先于之前的遗嘱,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即使之前立有公证遗嘱,只要后续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效力就会优先于之前的所有遗嘱。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其中一人代书等。若对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效力如何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保障遗产处分的意愿得以实现。
后立的合法遗嘱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遗产处分应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1.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存在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即使之前立过公证遗嘱,只要后续新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能取代之前的遗嘱生效。
2.遗嘱需满足法定形式要求才能合法有效。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对应的法定规则,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3.订立后续遗嘱时应确保内容清晰明确,尽量避免与之前的遗嘱产生模糊冲突。若希望后续遗嘱完全取代之前所有遗嘱,可在新遗嘱中明确声明撤回此前订立的全部遗嘱,以此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的纠纷风险。
法律分析:
(1)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即使之前订立过公证遗嘱,只要后续订立的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新遗嘱的效力将优先于公证遗嘱。
(3)后立遗嘱需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生效,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对应的法定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提醒:
订立后立遗嘱时需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求,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若对遗嘱效力或订立细节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
(一)后立遗嘱若符合法定条件则有效,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二)后立遗嘱需满足对应形式的法定要求才能生效。例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相关人员按要求签名或记录信息并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且有见证人,危急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
(三)遗嘱人可撤回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方式包括订立新遗嘱覆盖旧遗嘱,或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对应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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