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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了还能要回来工程款吗

刘** 宁夏-中卫市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24 06:28:18 406人阅读

公司破产了还能要回来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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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及时申报工程款债权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有可能按比例获得清偿,但需遵循法定清偿顺序。
法律解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申报时需提交合同结算单等能证明债权存在及金额的材料。工程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法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之后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若破产财产在支付前顺位费用后仍有剩余,普通债权人可按债权比例获得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因此,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若对债权申报流程、证据准备或清偿比例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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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并非完全无法追回工程款,债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尝试挽回损失,但需主动行动并遵循相关规则。

1.及时申报债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立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申报时需提交合同、结算单、验收报告等能证明债权真实性和金额的材料,确保债权被正确登记在债权清单中。

2.明确清偿顺序。工程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需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优先债权,最后才对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若破产财产在支付前序费用后仍有剩余,债权人可获得相应清偿;若财产不足以覆盖前序费用,则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

3.主动维护权益。债权人需持续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定期向管理人了解财产处置情况。若对债权认定或清偿方案有异议,应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工程款追回的可能性。

2025-12-24 09:5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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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工程款债权人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主张权利的必要前提。申报时应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工程量验收记录等,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金额准确性。

(2)工程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需遵循法定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关补偿金,之后才对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若破产财产覆盖前顺位债务后仍有剩余,普通债权人可按比例获得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

(3)债权人申报债权后需持续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如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结果、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等。若对债权审核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或诉讼维护权益。

提醒:
公司破产后要回工程款需及时申报债权并准备充分证据,若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核或清偿分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4 09:1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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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申报时需提交工程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以便管理人确认债权。

(二)明确工程款的清偿顺位。工程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最后才对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前顺位费用,普通债权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三)持续关注破产程序进展。若对管理人的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或发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合理,应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25-12-24 07: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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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想追回未付工程款,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合同、结算单等能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

工程款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优先款项之后。若破产财产支付完优先项后仍有剩余,债权人可按比例获得清偿;若财产不足以覆盖优先项,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

债权人应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4 07:07:25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基本方式是以拍卖方式来实现财产的变现。在清算组组织拍卖之前,一般要先行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按照拍卖底价无法拍卖成功,造成流拍。对此,《规定》对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的程序没有做出规范,导致其不具有拍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损害破产企业,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理必须要尽可能严格规范,防止处理的随意性。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二个司法解释处理。相对而言,《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需要说明的是,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任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在两次流拍后,即以拍卖底价抵给债权人,不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财产,不能不说让债权人占了个大便宜。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二、破产程序有哪些1、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2、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4、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6、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7、宣告破产;8、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9、破产程序终结;10、注销企业。三、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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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企业破产后,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承包方可依据法律要求行使此权利,确保工程价款得到优先支付。若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财产,应首先支付工程款项。

    2024.06.07 21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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