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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致骨折对方只有交强险怎么办

马** 山东-枣庄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23 03:47:28 308人阅读

被车撞致骨折对方只有交强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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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交强险有责情形下,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促使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明确责任的关键凭证。
(二)治疗期间妥善留存各类票据,像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这些是后续索赔的重要证据。
(三)伤情稳定后,若构成伤残,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以此确定伤残赔偿的依据。
(四)让对方交强险在相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在1.8万元限额内赔付,伤残相关费用如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在18万元限额内赔付。
(五)若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让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六)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12-23 08: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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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让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治疗时保留好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票据。伤情稳定后若构成伤残,去做伤残鉴定。
2.对方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在1.8万元内赔付,伤残相关的赔偿在18万元内赔付。
3.若损失超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3 08:0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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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交强险在有责情况下,医疗费用在1.8万元限额内、伤残相关赔偿在18万元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有责情形下,有明确的赔偿限额标准。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责任的关键步骤。治疗期间保留各类票据,是为后续索赔提供证据支撑。若构成伤残,进行伤残鉴定能确定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金额。对方交强险会在规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分别对应不同限额。当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对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当事人可先尝试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3 06:2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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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有责情形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应先报警让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时保留好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票据,伤情稳定且构成伤残时进行伤残鉴定。

对方交强险在限额内担责,医疗费在1.8万元内赔付,伤残相关费用如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在18万元内赔付。若损失超限额,超出部分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先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争取达成一致。
2.若协商无果,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3 04:4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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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交强险有责情况下,明确了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的限额,分别为1.8万元和18万元,这为赔偿提供了基本的额度标准。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获取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键步骤,它能确定各方责任,为后续赔偿奠定基础。
(3)治疗期间保留各类票据,是为了在索赔时有据可查,这些票据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4)若构成伤残,进行伤残鉴定能准确评估损失,以便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合理赔偿。
(5)对方交强险在相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提醒:
保留票据要完整清晰,协商时注意留存证据。不同事故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12-23 04:18:17 回复

你好,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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