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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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再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此期间涉及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1.个人财产的归属认定。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财产系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取得,该财产归出资方个人所有,不纳入共有财产分割范围。
2.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双方共同购置或积累的财产,优先按照明确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的,可依据实际出资额确定各自所占份额;无法确定具体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该财产份额。
3.财产分割原则与纠纷解决方式。财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及双方贡献。若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财产来源、各方贡献等实际因素作出裁判。
法律分析:
(1)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再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
(2)若一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财产为个人出资购买或取得,例如支付记录、单独签署的产权证明等,该财产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对于双方共同购置或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优先根据各自实际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该财产份额。
(4)财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产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各方贡献程度等因素作出裁判。
提醒:
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议对共同财产提前书面约定归属或份额,同时注意留存个人出资、共同出资的相关凭证,避免后续分割时因证据不足产生争议。
(一)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再具有法定夫妻关系,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按一般共有处理。
(二)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为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或取得,该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双方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四)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实际情况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离婚后即便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也不再具备法律承认的夫妻身份,期间涉及的财产关系按一般共有处理。
若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财产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获得,该财产归出资方个人所有。对于双方共同购置或积累的财产,有事先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分割财产时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兼顾实际情况。若发生财产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作出裁判。
结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不具有法定夫妻关系,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个人出资且能证明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财产纠纷可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不再具有法定夫妻身份,因此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对于财产归属,若一方能证明财产为其个人出资购买或取得,该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对于双方共同购置或积累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份额;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分割共有财产时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作出裁判。如果您遇到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明确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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